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8页(214字)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要求公民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标准。社会公德是培育优良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但社会公德的维系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的力量,而不由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因此,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地培养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念,使社会主义公德成为个人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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