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7页(1422字)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一般指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法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各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

在英国,郡法院、高等法院属于基层的民事法院,而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又译皇家法院)则属于基层的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分别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所谓最高法院,就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总称,事实上它既不是一个完整的法院,也不是英国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审级,因为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再上诉至英国的上议院(即贵族院)。此外,军事法院、比较特殊的苏格兰法院的最高审级,也都是英国的上议院。由此可见,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并不是最高法院,而是其上议院。不过,向上议院上诉的,必须得到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许可,一般都是那些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直接审理这些上诉案件的,也并不是上议院的全体议员,而只是大法官和10名经英王任命的所谓法律贵族,以及其他曾担任过高级法官职务的极少数上议院议员。最后,还必须由上议院在他们审理的基础上通过决议,才算作出了终审判决。

在法国,除了宪法委员会之外,法院主要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初审法院、大审法院属于基层的民事法院,而警察法院(又译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则属于基层的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最高法院又是上诉法院、重罪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也就是普通法院系统中的终审法院或最高审判机关。但它不再审理有关的事实,而只复审原案判决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发现原判有重大的法律错误,就可将原判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它可将案件和有关的指示一并发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去重审;但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都已完全明确的案件,它也可以直接作出实质性的判决,而勿须再发交下级法院去审理。此外,法国还设有权限争议法庭,以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个系统之间可能出现的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与英国的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个上议院,法国的最高法院之旁还有个最高行政法院不同,美国的法院则是另外一种类型,它的联邦最高法院是全国惟一、真正的最高审判机关。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大系统,而且各有自己的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理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初审案件,即关于外国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二是上诉案件,即对联邦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三是通过调卷令而转呈来的案件,即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颁发调卷令,调阅该案卷宗,并予以重新审查。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通过具体的案件而审查和裁决联邦或州的有关法律等是否违宪,而且其判例对全国所有的下级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在日本的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组织系统中,最高法院就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由地方法院、州中等法院、州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所组成的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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