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3页(1637字)

英国宪法的起源。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有宪法的国家。17世纪的英国革命是比较早的资产阶级革命。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还不够强大,而封建贵族还有很大的势力。因此,资产阶级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彻底摧毁封建专制制度,革命就以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特征。反映在国家政权上,就是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反映在宪法上,就是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法典。英国宪法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正如克思所指出的:“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版,第108页)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先后通过和确认了第一批宪法性文件。这些文件加上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便构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体系。这些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这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国会以国民代表的名义强迫英王查理一世签署的一个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该请愿书共1l条,其主要内容是:英王不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行向人民募债征税;不依国家法律或法规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等。查理一世由于财政需要,以议会同意拨款35万英镑为条件接受了这个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这是辉格党在反对斯图亚特王朝任意逮捕并无限期监禁其党徒的斗争中提出并由议会通过的迫使英王查理二世签署的宪法性文件。后来又经多次修改。共70条,其主要内容是:没有法庭逮捕令,不得捕人;被捕人或其代表有权请求法官发出命令,将被捕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送法院以审查剥夺其自由的理由,逾期就要释放。

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这个法案是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在议会中占优势的情况下,由议会通过、英王威廉签署的。共13条,其主要内容是: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未经国会准许,不得以王权征收或支配赋税;向国王请愿,是臣民的权利,一切对请愿的判罪或控告,均为非法;未经国会同意,平时在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议员在国会内的演说、辩论或议事自由;国会应时常开会等等。这个法案进一步限制了王权,加强了议会。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这个法案是继《权利法案》之后,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加强国会的权力。共4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依法继承王位的,在加冕时,应举行宣誓仪式;依法可以继承王位者,如果同罗马教会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罗马天主教或者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的,丧失继承王位的资格;王位继承人必须信仰英国国教;凡生于英格兰、苏格兰或爱尔兰所属自治领或领土之外的人,不得担任枢密院顾问官或国会两院议员,也不得担任文武官职;国王的赦免不适用于弹劾案;国王应按照英国法律规定管理政务,官吏和大臣应按法律规定为国王效力等等。

以上这些宪法性文件都是在资产阶级和国王的斗争过程中颁布的,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是针对当时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早已失去了意义。但是至今仍然是英国宪法组成部分,仍然有效。这是因为这些文件中确立的许多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注入了新的内容。同时,英国资产阶级保留这些文件也可以标榜其国家制度的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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