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2页(2316字)

英国关于文官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职务关系消灭、权利保障与救济、义务与纪律、人事管理等一系列涉及文官组织和管理的事项的法律制度。

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英国文官制度,是西方国家中最为典型、历史最为悠久的公务员制度。英国现代文官制度奠基于19世纪下半叶,迄今已经历了三次重大改革。1848年,由于当时盛行的被称之为“政党分赃制”的政府官员制度已难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英国政府决定改革吏治,成立以诺斯科特(S.Northcote)和屈维廉(Ch.Trevelyan)为首的委员会,对英国文官制度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1854年,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该报告就文官制度提出四项建议:①初任文官通过公开的、竞争性的考试录用;②区别智力工作和例行的机械性工作,前者由干练的教育程度高的人担任,后者分配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完成;③文官提升以功绩为主要依据;④各部人员统一管理。1855年,枢密院发布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低级文官的考试录用工作;1870年,以枢密院令确立考试必须是公开竞争性质的。此后,对文官制度继续改革,直到20世纪初期才实现1854年报告所提出的主要建议。但是,到20世纪中期,《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提供的原则和建议已显过时。着重选用通才的录用制与现代社会对行政人员专门知识和技术的要求相悖;文官考试内容适合津、剑桥大学毕业学生,导致英国富有阶层独占文官;智力工作和机械性工作的严格区分形成文官封闭式等级结构,在各等级(行政、执行、办事员、助理办事官)之间很难流动;多数文官缺乏职业训练,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由英国政府任命的富尔顿委员会于1968年向议会提交了《富尔顿报告》,该报告就改革文官制度提出了下述建议:实行统一官等,废除原来的等级;创设文官事务部领导管理全部文官事宜;成立文官学院,加强对文官的培训,实现文官专业化;职位开放,重视任人唯贤,促进互相交流;等等。英国政府接受了该报告中的一些主要建议,于1968年成立文官事务部,1970年成立文官学院。1971年合并原来的四个文官等级为行政类,与原来的科学类、专门技术类、外交类并列,各类文官又分为若干官等。英国文官制度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1981年,鉴于文官事务部和财政部关系始终不顺,英国政府决定撤销文官事务部,其职权由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厅中新成立的管理和人事局行使。

英国文官的范围 英国文官是指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一经录用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常任行政文职人员。英国文官在形式上是英王的公仆,因而,英国文官不包括部长、国务大臣、政务次官等政务官和法官,也不包括军官(非文职)、地方自治政府和公法人的职员(非英王公仆)及政府临时使用的人员(非常任)。

英国文官制度的主要原则 英国现代文官制度自其建立到逐步完善,主要贯彻以下原则:①公开考试,择优录用;②严格考核,论功行赏,即功绩制原则;③职务常任,待遇丰厚;④政治中立,公务连续。其中,政治中立是指文官不随内阁改组而进退,一般不参加政治活动(中、高层文官一般不能作为国会议员候选人和国会议员、不能公开批评政府),忠实执行执政党政府的各项政策。根据1947年职业和工会法,英国文官可以参加工会和罢工。

英国文官管理机构 英国文官管理工作按其重要程度和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机构:①首相,文官管理的最高机构,决定文官管理的政策和任命文官管理的高级官员;②管理和人事局,管理文官的编制、录用、培训、人事等事项,是首相管理文官的辅助机构;③财政部,行使有关人才资源配置、公职人员薪俸、津贴、管理等职权;④文官事务委员会,从属于管理和人事局,负责管理有关文官录用的事宜;⑤文官学院,负责文官培训工作;⑥各部的人事机构;⑦外交部,管理与国内文官不同的外交类文官;⑧调查委员会,如诺斯科特-屈维廉委员会、富尔顿委员会等,负责就文官制度提出建议,供政府决策和立法参考,是临时性的机构。

英国文官的纪律 英国文官在执行职务时要遵守许多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构成文官的纪律。关于纪律规则以及纪律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主要由英王根据特权加以规定(英王特权是英王根据普通法享有的特别权力,发展至今,实际上是责任政府在议会制定法授权外所享有的权力)。近年以来,有些纪律事项也有用法律规定的。文官应遵守的纪律主要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职务;服从上级命令,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从事营利性事业,不做和地位不相称的行为;不泄漏职业上的秘密,等等。对文官违纪行为由部长决定处分,处分形式有。申诫、调职、降级、提前退休、辞退等。纪律处分的决定必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

英国文官的权利保障 英国文官在服务条件上可以和政府进行协商。英国文官可以组织各种协会和工会,与政府直接进行谈判;其还可以通过由文官团体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的惠特利委员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提交文官仲裁法庭仲裁,仲裁法庭由庭长以及政府提名的仲裁员和文官团体提名的仲裁员共三人组成。1972年,英国成立“文官上诉委员会”,受理有关不公平的撤职和强制提前退休的申诉案件。文官对于不公正的辞退还可以向工业法庭申诉。文官若受到不公平的撤职处分时,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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