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禽舍消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5页(337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18条规定:(1)在消除患有疫病或有疫病嫌疑的家禽之后,曾饲养过患病的或嫌疑患病的动物的房间和笼子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有传染性病毒的任何器具,包括曾与这些动物有接触的运输工具,应立即按照官方兽医的详细指示进行清洗和消毒。(2)中性肥皂水溶液或用1%福尔林溶液来消毒。福尔马林溶液是用31毫升福尔马林和一公升水混合而成。福尔马林消毒剂不得掺进石灰。(3)可能附着有传染病菌的饲料和垫草,必须烧毁,或同粪便一起掩埋。饲料也可以用以保证消灭病菌的其他办法处理。也可以将粪便在禽类不能到达的地方,上面浇上一层薄薄的氯化石灰水,至少掩埋三周。从禽舍或其家禽待过的地方流出来的液体污秽,应按官方兽医的详细指示加以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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