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型学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1页(433字)

来西亚非马来文学校转为马来文国民学校的过渡型学校。据《一九五六年拉扎克报告书》及《一九五七年教育法》,所有非马来文学校须逐步转变为马来文国民学校。作为过渡办法,可先改为标准型学校。《一九六〇年塔立布报告书》及《一九六一年教育法》又将标准型学校改称为国民型学校。华文学校须改为国民型学校,方可获得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津贴。国民型学校除华文课外,均以英语为教学媒介。1970年起,国民型华文小学改为以马来语为教学媒介。1976年起,国民型华文中学亦改为以马来语为教学媒介。1986年起,马来西亚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理由,将国民型华文学校改为半津贴学校。对其建校费用,从原来给予50%的补助改为只给予10马元的象征性补助。不愿改为国民型学校的华文中小学,其一切费用由华人社会承担,称为*独立中学或*独立小学。《一九六一年教育法》第21条第2款并规定,教育部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有权将华文、英文和泰米尔文国民型小学改为国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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