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参议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1页(534字)

荷属东印度殖民政府设置的咨询机构。1917年5月18日举行就职仪式,1918年5月2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最初规定议员人数为39名,其中议长1名,由荷兰女王任命,其余38名则半数由荷印总督任命,半数由民间用间接选举法(即由地方参议会)选出。在38名议员中,印度尼西亚人占15名(5名由总督任命,10名民选),荷兰人及亚洲外来民族(包括土生阿拉伯人和土生华人)占23名(14名由总督任命,9名民选)。1920年将议员人数增至49名,除议长1名(荷兰女王任命)外,其余48名中,印度尼西亚人占20名(8名由总督任命,12名民选),荷兰人及亚洲外来民族占28名(16名由总督任命,12名民选)。1931年又将议员人数增至61名,除议长1名(荷兰女王任命)外,其余60名中,印度尼西亚人占30名(10名由总督任命,20名民选),荷兰人占25名(10名由总督任命,15名民选),亚洲外来民族占5名(2名由总督任命,3名民选),其中土生阿拉伯人1名,土生华人4名。议员任期为4年,连选得连任。1927年起,该机构由顾问性质改为半立法性质,仍不具国会权力,荷印总督和政府各部长不对其负责。1942年荷印政府向日本投降,该机构随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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