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工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5页(783字)

中国北洋政府保护侨工(受雇于国外的华工)的法令。共27条。主要规定:(1)凡欲受雇于国外者,须向该管县知事或特派交涉署呈请执照,并列明佣工地名、佣工种类、呈请人姓名住地、募工承揽人(个人或公司)的契约或保证人的保证书。(2)有下列情况时可暂停侨工的核准,其已核准者并得撤销之:为地方情形或保护侨民认为必要时;外交上认为必要时。(3)凡不经由募工承揽人直接应募者,主管官署应令应募人提出2人以上的保证人。(4)地方官应将依法协助办理招募侨工情形,迅速呈由该省、区最高行政长官咨陈外交部、内务部、农商部查核。(5)凡欲为募工承揽人者,须呈由该管县知事或特派交涉署转呈最高行政长官咨部核准,并列明呈请人详细履历、营业所及代理人或特约店、营业资本金额及财产额、募工地方与种类、出发前后周旋的方法、预定募集人数等。(6)凡停止公权者、剥夺公权者、破产者、曾触犯刑律第29、30、32、33章各项罪名者,均不得为募工承揽人。(7)凡非中华民国人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不得为募工承揽人。(8)募工承揽人不得于未置营业分所代理人或特约店的地方承揽募工事务。(9)募工承揽人须在开始营业前缴纳最低额为1万元的保证金。遇有募工承揽人对于侨工未履行契约时,主管官署得设法救助侨工,其救济费由保证金中支付之。(10)募工承揽人除契约所定报酬及规费外,不得向应募人需索。(11)凡募工承揽人有违背法令、妨碍公安、克扣侨工工资等行为时,其核准应即撤销,并应追还其克扣的工资;有虐待侨工行为时,得撤销其核准或暂停其营业。(12)募工承揽人以欺诈诱惑手段募集侨工时,除撤核准外并科以4至5年有期徒刑及5000元以下罚金;不遵守停业命令或于停业募工期内承揽募工者,科以2000元以下罚金。(13)未经核准私自承揽招工者,科以3000元以下罚金。

上一篇:侨工事务局 下一篇:侨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