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属印度支那商业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25页(423字)

法属印度支那殖民政府关于商业登记的条例。1948年11月由西贡商业法庭庭长发布。规定商人应在法定期内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如有违犯,则按1927年7月8日法令的第18和19两条处理。第18条规定:凡商人、法人或外国人公司的司理或董事法人,或外国人支行的经理,如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依例登记者,处罚6日—6个月的监禁及16—1000法郎的罚款。如为亚洲商人则可能引致倒闭的处罚。第19条规定:凡有在商业登记作不忠实的记录者,处罚100—2000法郎的罚款及1—6个月的监禁。条例说明,西堤、河内、海防、金边各中心区的商人,其商业牌照所纳正税税额低于600元者,其他各地低于300元者,可免予登记。登记的手续繁多,如规定:未成年者或已嫁妇女须备有保证人或其丈夫批准其经商之证明书;如用夫妻间的“析产式注册”,则须呈缴结婚证;倘属公司股份生产,呈报者须附缴股东合同证件等等。如不依照规定手续,将不予接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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