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8页(436字)

越南华侨的管理制度。阮朝嘉隆十三年(1814),规定华侨按籍贯、方言、习俗不同,分帮自行管理。初划广肇、福建、潮州、海南四帮,后又增客家帮,合为五帮。各设帮公所,由帮民公推正副帮长各一人,负责一切对内及承上转下的自治任务。帮长由当地政府批准,其权限和职责与越南市镇长同,为一帮之最高行政负责人。其时有七府五帮及明乡帮之组织,分别建有会馆、庙宇。法国殖民统治时期,在越南南部初亦采用帮长制度,分帮管理华侨。中越、北越及各省地区市镇,华侨人数较少处,则视各帮人数多寡情形,采混合分帮制。柬埔寨、老挝华侨亦采帮长制管理。帮长领导的帮公所负责传达当地政府政令,征集税款,调解帮民纠纷,代本帮帮民申请发给各种许可证。西堤各帮公所设办事处于移民局内,负责征收侨民的出入口税和人身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法国驻越南高级专员下令将华侨帮公所改称中华理事会,帮长制度亦改为理事长制度。此种半自治的分帮组织为越、柬、老华侨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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