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良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84页(272字)

英属海峡殖民地华人慈善机构。原称避难所,1885年改称会社,1888年改称保良局。在新加坡、槟榔屿和六甲分别建立。经费主要靠华人社会捐助,同时接受政府赠款。由英国当局官员及华人领袖共同组成委员会进行管理,华民护卫司任主席。主要收容无家可归的华人少女,教授缝纫、烹饪等谋生技能,以杜绝卖淫活动。华人妹仔(婢女)受虐待者亦可向保良局寻求保护。被收容少女到18岁后可自谋生路或出嫁。华人男子缴纳40元费用,可娶保良局收养的女子为妻。1928年,新加坡保良局改名为少女家庭技艺中心,马来亚独立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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