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清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83页(346字)

朝鲜政府关于中国人在朝鲜居住、经商的规定。1894年11月12日制定。共9条。主要内容有:清国人限在汉城城区及仁川、釜山、元山三港居住贸易;在上述地区的清国人应向当地官员申报请准;转居或转业亦须另请准允;从事经商的清人须无害朝鲜治安,不得经营军事物资;今后入境的清人,除已在朝鲜开有铺面,并有在朝鲜的结实铺保,准其复归经营外,概不准从事贸易活动;清人获准入境后,限2日内至该地地方官登录;清人来往于汉城、仁川间,水旱两路任其自便,但不得入内地;违反上述规则,朝鲜政府将予拘致投狱,或驱逐出境;朝鲜军衙认定滋生事端有害朝鲜安全的清人,将拘拿查问,予以惩处或驱逐出境;在朝鲜境内的清人,全归朝鲜政府统辖,所有清人犯罪事项,应由朝鲜政府裁断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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