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98页(319字)

又称仔头、水客、工头。*猪仔贸易中的华商代理人。18世纪40年代中国史籍中已有记载。在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诱拐、绑架乡民到国外充当契约劳工(即猪仔)。劳工由客头赊给船票,抵岸后如无法立即觅得雇主,即由客头收容在当地的猪仔馆内,不得外出。门口由客头雇佣的华人私会党打手守卫,以防劳工逃跑。劳工受雇后,用所得工钱偿还赊欠客头的船票。有些客头兼为海外华侨携带银钱、书信回家乡,除收取若干费用外,并利用汇款兼营生意。因经常由水路往返,故又称*水客。客头一般以华侨小店铺为据点,使店铺成为华工探询家乡讯息的场所,是为*民信局前身。1896年,新加坡颁布法令,规定客头所设栈房必须申请执照,受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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