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3页(2456字)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国务院侨办等有关文件,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和城镇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应一律退还华侨房主。①凡属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社队、企事业等)占用的,应先退还产权,并在两年内将房屋退还房主。②凡属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经分配给农民的,要积极、慎重处理。对于腾退后仍有房屋居住的农民,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腾退后无房屋住的农民,有关部门应事先安排建房用地,供应所需建筑材料,根据其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帮助其建好新房,勿因退房使农民在经济上和住房上产生困难。③凡属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继续拆除或改建。已被单位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该单位给予原房主合理的经济补偿;已被农民住户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由国家、集体给予原房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已被拆除或改建的华侨私房,若原房主要求重建新房或复原,原宅基地应允许原房主使用;原宅基地已作他用确难退出的,应优先另行安排。④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⑤对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用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社会主义改造时被错改造的华侨私房落实政策规定。①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改造的华侨私房,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新中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一律不再改造。②改造时未照顾到华侨国内、国外人口留给应有自住房的,应按当时人口补留高于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③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确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应以1957年《中侨委关于华侨、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解释》为准。房主具备上述四种人身份之一者,其房屋应按华侨私房对待。④对中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要求发还已按政策改造的私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3)代管华侨私房(含当时去台人员,后转为海外侨胞的房产)的落实规定。①代管华侨私房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若产权人要求发还产权,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即可发还产权。产权人的原自住房,如确需自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腾退。②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当时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③凡对中国四化建设及祖国统一大业有贡献和在海外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其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屋,如本人要求发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处理。

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腾退华侨私房所需经费,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单位解决。

(4)“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落实政策的规定。①凡“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人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限期腾退。②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等占用的华侨自住房,应限期腾退。由占用单位与房主签订退房协议书。必要时,商得房主同意,可以调换和收购。原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因年久失修被拆除、改建的,可以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原房主(包括挤占房屋当时,在一起居住的家属人口)现已住进公房,在退还被挤占的私房时,需相应地收回现在所住的公房。③不论通过什么形式占用华侨自住房的现住户,均应作为无房户对待。其现住房不得转让他人,不准新迁入户口。凡现住户所在单位有建房或购房能力的,都要订出退房计划,优先安排其住房。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单位的上级机关解决。各城市出售的商品房,要优先售给有落实华侨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④现住户所在单位和其上级机关确实无力安排其住房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列入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拨出相应数量的专款或专用房屋,统筹解决。⑤单位或个人经交换占用的华侨私房,一律由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⑥对于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腾退房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严格监督。各系统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落实私房政策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安排本单位现住户住房的单位,或阳奉阴违者,上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应以拒不执行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⑦动员现住户搬迁,应由其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包干负责。对现住户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其合理要求应尽量给予解决;过高要求不得迁就。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和纪律检查部门,要监督住用华侨私房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尽快退还。对于经多次教育仍无理拒迁者,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领导干部要从严处理。法院应积极受理有关起诉,依法判决,限期搬迁。对已经作了合情合理的安排,但仍逾期不搬的,应强制执行。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把这件大事抓好。在落实私房任务较重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城建、侨务、统战、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制定实施方案,切实组织落实。⑨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清退被挤占的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私房的工作。⑩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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