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宗教人员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10页(362字)

对在台湾具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总的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对台湾同胞的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歧视,不干涉。

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可以携带自用的在大陆合法的宗教经典;其他宗教宣传品一概禁止入境。他们在大陆期间,可以到开放的教堂、寺观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从事传教、发展教徒和建立教会的活动。如有进行传教活动的,应向他们说明大陆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劝阻。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会道门人员,对他们的个人信仰不予干涉,但不准携带会道门经书、刊物、道具入境,不允许在群众中传播或发展成员、恢复道务、建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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