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1996年控制牛类出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5页(508字)
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6月11日《紧急防治疯牛病的措施》第1条规定,在尚未就整个形势作出全面的研究之前,虽然已有了共同体作出的有关防止疯牛病的保护措施,英国不得从其本土上向其他成员国和第三国输出以下商品:活牛,牛精液和胚胎;在英国屠宰牛的牛肉;与在英国屠宰的牛肉有关的产品。这些产品如不注意有可能进入人类食品、动物饲料、医用品、化妆品和药品中去;来自哺乳动物的肉粉和骨粉。第2条规定,各成员国需修改其执行中的有关措施,使其与本决议统一起来。修改后,要立即通知本委员会。第3条规定,英国要每两周向本委员会报告关于根据共同体及其本国的规定所采取防治疯牛病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日,欧共体96/239号决议修改如下:第1条用如下条文替换,在尚未就形势作全面调查之前,虽然已有了共同体通过的防治疯牛病的措施但英国不得从其本土向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输出:活牛和牛胚胎;在英国屠宰牛的肉;在英国屠宰牛的肉及其他易进入人类食物链的产品,这些产品列入附录表中;在英国屠宰牛的某些通常用做化妆品原材料的这些材料列入附录表中;在英国屠宰牛的某通常用做制药和制剂的原料的这些材料列入附录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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