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改革和管制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06页(395字)

又称美国大赦非法移民法案。1986年美国移民修正法案。1986年11月6日由美国总统里根签署颁布。旨在阻止非法移民的继续大量入境,以解决由于非法移民大量入境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内容有:(1)新法生效后,雇主如继续雇佣非法外籍人,将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或判刑。(2)雇主在聘用外籍移民时不得对任何人加以歧视,但是如果在求职者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雇主可以优先雇佣美国公民。(3)允许给予自1982年1月1日以前起以非法身份持续在美居留的外籍人以临时居留资格,申请大赦期限为1988年5月4日(后延至1988年11月30日);交换学者(第十类签证,包括留学生)则必需满足回母国居住两年的要求才能获临时居留权。(4)每年的殖民地移民配额从600名增至5000名(包括香港)。(5)新法保留了移民配额的第五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申请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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