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港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14页(414字)

19世纪来亚柔佛邦马来人统治者招募华人港主开发柔佛的制度。1844年,柔佛邦天猛公伊卜拉欣(Temenggong Ibrahim)开始实行,即划出河岸的一片土地交由华人承包,开辟为胡椒、甘密(gambir)等种植园,承包人称为港主。柔佛港主多为潮州人。港主由天猛公发给港契为凭。港主在其承包区域内拥有行政管理权,可发行货币,开矿,伐木,兼营当铺、赌场、酒铺、鸦片馆等,并有权对犯轻罪者予以拘留和鞭笞不超过6下的处罚。港主可在河口修建关卡,称港脚,以征收捐税。初期港契内容含糊,只写有承包人姓名及承包期限,后在港契中规定港主管辖区域。每一种植园面积约100英亩,其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天猛公。承包人不得干预管辖区内马来人生活。承包后一年内必须开始种植作物。1867年后,可以买卖港契。1917年英国当局废除柔佛港主制,当时柔佛境内有109条港,其土地由当局出资叻币100万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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