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外侨紧急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40页(328字)

印度尼西亚加强对外侨监督的法令。由总统苏加诺和司法部长佐第·昆多古苏摩(Djody Gondokusumo)签署,1953年10月20日颁布,载于印度尼西亚政府《国家公报》1953年第64号。共有8条,规定司法部长负责监督在印尼的外侨,并有权成立监督外侨的机构。每一位在印尼的外国人都有报告或协助提供有关本人身份证明的义务。对违反者可予以最高为一年徒刑或10万盾罚款的惩戒。凡被惩处的事项均作为犯罪行为。1954年8月31日,印度尼西亚总统、内阁总理、司法部长、外交部长、内政部长及国防部长联合签署颁布关于印度尼西亚外侨监督的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五号政府条例,共有11条实施条文,对如何加强监督等作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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