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侨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40页(244字)

简称“监侨委”。台湾当局依据其“宪法”而在其“监察院”内部成立的机构。旨在加强海外华侨对台湾当局有关部门在执行侨务法律方面的监督。“监侨委”人员皆从海外“华侨代表”中推选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除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外,平时每年开会与“监察院”同时举行。其主要职责是:对“行政院”及其下属机构人员在执行侨务方面的法律实行监督;“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尤其是对执行侨务工作的“公务人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情事,得提出纠举案或弹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