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79页(358字)

荷属东印度殖民地政府限制华侨行动自由的制度。1740年*红溪事件后,荷印政府即开始实施此种限制。1816年作为制度正式实行。规定华侨从甲地到乙地必须持有荷印殖民政府颁发的通行证,否则将被认为非法,逮捕监禁。通行证由华人甲必丹公署代为办理签发。共有四种:(1)路字,从一地到另一地的通行证;(2)巴刹(Pasar,即市场)字,每逢集市到城郊市场的特许通行证;(3)理刹字〔Le-sa-dji,lesa系华侨对来文desa(意为乡村)的音译,dji即字〕,专门发给到乡村收购土特产的华侨商贩的通行证;(4)年字,发给来往于各城市的华侨商人,有效期为一年的通行证。这些证件主要是针对华侨的,欧洲人不受此制限制。1906年起荷印政府逐步废除此制度,1919年正式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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