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希提外侨居留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63页(252字)

塔希提政府向外国侨民征收的居留税。原来规定外侨所应缴的居留税或印花税等,各国移民均一视同仁。后因华侨从商者甚众,1931年10月1日公布的法令规定加征华侨商照税60%,称为登记税。外侨居留税几经演变:1939年每人每年为100法郎,1950年400法郎,1951年1800法郎,1952年3600法郎。后经华侨交涉,政府允许在农村从事工商活动者缴2400法郎,从事农业者缴1800法郎,老弱贫残及子女众多者可免缴。1958年1月规定每人每年缴360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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