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私立学校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1页(329字)

缅甸政府教育部关于私立学校必须登记的法令。1951年颁布。初只在部分地区实行。1952年8月5日公布第九十一号公告,规定自1954年6月26日开始,该条例推广到缅甸全国实行。主要规定:(1)私立学校指非政府或地方行政机构设立的学校,单纯教授宗教信仰的和尚寺院及其他同样性质的学校不包括在内。(2)私立学校创办负责人,其所创设的学校,凡有学生20人或20人以上者,须在1954年6月26日至1954年12月25日期间,向有关当局申请登记。(3)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登记,被拒绝登记,或被取消登记资格者,均不得设立学校。(4)无论何人,如触犯条例,即罚款或坐牢,或两者兼施。华侨学校均属私立学校,亦受此条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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