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报告制度审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会计审计常用词汇手册》第256页(919字)

实施任何一种审计,一般来说,均以编写审计报告而终结。审计人员必须向企业单位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管者,报告审计工作的内容,并提出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和改进措施,这种审计即谓责任报告制度审计。

审计人员为了帮助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管好财产,提高经营效率,通常采取内部审计报告的形式,向企业主管者报告下列事项:

(一)阐明负责进行审计工作的结果;

(二)说明检查的范围和概况;

(三)指出此种审计工作的界限与目的;

(四)如实反映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揭露的弊端;

(五)对此次检查的意见或建议作出结论性的报告,等等。

在审计实施期间,责任报告制度,可按照内部审计报告提供给某人这一标志,主要有下列几种制度:

(一)对企业主管者或有关常务理事会的报告制度;

(二)对企业有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的报告制度;

(三)对外部审计人员的报告制度;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报告制度等。

审计人员对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报告,首先应以整个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为重点,进行全部事项的汇报。对外部审计人员,应以较详细的并与这些部门有关的事项进行报告。在这种审计报告中,应将其内容划分为下列部分:

(一)验证报告内容;

(二)提供财务资料;

(三)有关企业单位各级经营管理者最为关心的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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