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3页(419字)

行政行为作出后开始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①相对人开始享有相应行为确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行为确定的义务;②诉讼时效的开始,相对人对相应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在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生效作用于行政机关和作用于相对人是不同的。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行为的生效和行政行为的成立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消、废止和变更。而对于相对人来说,行政行为作出,一般要经过告知和受领的先行程序后方能生效。但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规定了行为的生效时间,确定该行政行为在某一期间内生效。另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作出某项行政行为时规定其效力受某种不确定事项的限制,如规定只有当某种事项发生时,行为才生效;在该事项发生之前,相应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行政行为称为“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或称附款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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