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道用地征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0页(204字)
台湾《水利法》第82条规定,水道治理计划线或堤防预定线内之土地,经主管机关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后,得依法征收之;未征收者,为防止水患,并得限制其使用。《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45条规定,本法第82条所称水道治理计划线,系指水道治理计划之行水区域境界线。所称堤防预定线,系指自堤外之堤址线起包括堤基、堤内水防道路、检修养护保留使用地及应施安全管制之境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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