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2页(263字)

行政行为效力的要素之一。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定理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将之撤销或变更。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由于这种国家意志对社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往往有权威性的影响,保持其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它一经作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将它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一成不变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有权机关可以将之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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