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宪法与联邦制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页(639字)

以确认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为英国学者肯尼尔·惠尔(K.C.Wheare)在其《现代宪法》一书中提出的宪法分类。单一制宪法与联邦制宪法是相互对称的宪法。单一制宪法又称“单一制国家宪法”。即凡确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称为单一制宪法。联邦制宪法又称“二重宪法”、“条约宪法”或“各邦协议宪法”。即凡确认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称为联邦制宪法。单一制宪法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级中央政权机关,中央与地方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地方受中央统一领导,是全国之中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只有一部由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宪法,全国只有中央政权机关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国家最高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国家权力由中央规定授予。联邦制宪法的特点是:全国除联邦的中央政权机关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国家整体与各成员国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独立性,除有一部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但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联邦宪法高于各成员国宪法,具有统一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联邦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得到各成员国或它们的代表的多数通过,全国除联邦中央统一行使外交权外,各成员国还有一定独立的外交权,国家最高权力由联邦中央和各成员国共同分享,具体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一般是较重大的权力如国防、外交、军事、货币制度、关税等方面的权力,由联邦中央统一行使。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单一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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