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归侨、侨眷子女升学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9页(288字)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3年3月21日联合签发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升学政策主要有3条:(1)报考大专和中专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统考总分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10分以内的,均可照顾录取。(2)高考未被录取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给予支持。(3)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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