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团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29页(294字)

新加坡政府取缔华人私会党活动的法令。1967年1月27日颁布。主要内容为:(1)新加坡所有社团均须向政府注册,未注册社团为非法社团。如注册官员认为某一社团可能被用于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治安、社会福利或社会秩序者,可拒绝其注册。(2)未获注册官员批准,任何社团不得设立分支,不得更改社团名称及章程。(3)任何社团采用三合会仪式,即为非法社团。任何人拥有三合会的书籍、图章、旗帜或标记者,即为犯法,可判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监禁。任何人加入被拒绝注册的社团的活动,可被罚款500元。政府根据此法令制订具体条例,规定实施本法令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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