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裁判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94页(245字)

简称警察裁判制。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政府授权警察审判华人案件的制度。据1848年荷印殖民政府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诉讼法建立警察裁判所,又称警察法庭。主要内容是政府公务人员或警察长,无需证人即可判决华人案件,即使有证人,也不必宣誓。案件的成立及性质,惩罚之轻重全由警察决定。一经判决,就不能再改动,也不能上诉。这是荷印殖民政府对华人实施的野蛮残暴制度之一,遭到华人的强烈反对。1908年,荷印政府被迫宣告停止执行此制度。1914年正式废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