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国第七八八号外侨管理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55页(264字)

古巴关于外侨登记制度的法令。

1934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共13条。主要规定在古巴所有外侨必须每年到古巴政府指定部门登记。

登记内容除姓名年龄外,包括身高及皮肤、头发和眼睛的颜色,身体特征与缺陷,以及双手指纹等。

每人每次登记须缴费古巴币1.45元。未登记的外侨将被处以20元以下罚款。

1942年起改为按登记人年收入收取登记费3.5元至15元不等。1953年,古巴政府提高华人和海地人的登记费,按收入收取4元至200元不等,但对美国、加拿大、英、法等国侨民仍按1942年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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