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禁止外侨经营十八种职业命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1页(377字)

又称柬埔寨王国第八三号命令。

1956年3月19日柬埔寨王国政府为限制外侨(主要是华侨)的经营活动而制定的法令。1957年6月开始执行。

禁止外侨经营的18种行业为:税关人员;船上与海港的领港员;情报人员与私人侦探;移民局职员;开设职业介绍所;小押商;军火商;无线电收音机或收音机零件的制造或商人;印刷商;男界理发店,不论店主与雇员;贷款者;内河航行驾驶员;首饰匠与金银细工匠;经营或驾驶汽车;码头工人;林业(包括胡椒,树胶)经营者;五谷(包括土产杂货)商人;盐商。违令者将受遣送出境的处分。此法令对柬埔寨华侨社会影响极大,经营盐业、谷米业、土产和金饰业的华商被迫停业。华侨理发工、打金工、码头工人、汽车司机及收音机修理员等亦纷纷失业。

仅金边一地,失业华工多达400余名。华侨为谋生计,不得不加入柬埔寨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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