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8页(569字)

意大利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意大利的专利制度始于15世纪。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布伦内菜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3年垄断权。1474年威尼斯最早制定关于专利的法律。1859年意大利颁布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是根据1959年第514号法律修订实施的。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为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植物专利是指植物裁培中的新品种发明。(2)保护范围基本上按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凡是化学物质、食品、药品,化学物质的制造方法,应用化学物质与药品的方法,农艺与园艺方法以及微生物方法及其制品都授予专利。(3)取得专利的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规定内容的公开是因他人非法获得的,或者因任何人违约失信而公开的,发明人在官方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在6个月内不丧失其新颖性。(4)在授予专利之前,不作实质性审查,也不接受异议。

(5)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4年。(6)有关专利争议与侵权案件的诉讼,不论其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均在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在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起诉。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本国都没有实际的或选定的住所,罗的司法机关有权审理。

上一篇:英国专利法 下一篇:法国专利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