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7页(709字)

英国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曾多次进行修订。1952年进行修订,更名为《专利法》。

1977年英国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又对《专利法》作了重大修订。

于1978年2月17日发布实施细则。英国《专利法》分为3个部分,共132条和6个附章。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只限于发明专利。对外观设计,由专门法律即《注册外观设计法》和《外观设计版权法》予以保护。

(2)保护范围广泛,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品种均授予专利,但对动植物品种以及任何基于生物过程的繁殖方法不给予保护。(3)申请人可以是发明者本人及其继承人、雇主、受雇人,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或法律对发明有合法权益者。

要求优先权应在自优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声明书,16个月内提交原申请副本,21个月内提交原申请副本的英译本。(4)取得专利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可用于工业。

(5)经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申请案。申请案一经公布即具有临时保护效力。申请案公布后6个月内,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并缴纳费用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符合条件者,发给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6)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7)实行当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自愿在专利证书上声明:允许向任何希望实施本发明的人颁布许可证,在专利权人与希望实施发明的人达不成协议时,同意由专利局裁决。凡在专利证书上作此声明的人可享受减半缴纳专利维持费待遇。(8)在高等法院中设立专利法院,集中统一审理有关专利争议与专利侵权案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