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8页(889字)

法国调整确认发明创造以专利,转让和利用专利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791年1月7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即《关于有用发明及保护有用发明产权手段》。其主要特点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一律不实行实质性审查。

1844年进行全面修订,但基本原则不变。

1968年1月2日通过第三部专利法,即《促进发明活动及改革发明专利制度法》,增加了对专利申请案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调查。

为与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条约、欧共体专利条约相一致,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1979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8章73条,主要内容是:(1)保护对象为发明专利、实用证书、增补专利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外观设计由专门法保护。(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化学物质、微生物品种均给予保护。除发现和科学原理等外,仅对动物植物品种以及主要采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植物品种不予保护。

(3)取得专利的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实际注意的是新颖性与有无明显的价值。(4)采取简单登记制和审查制的折衷办法。对在法国申请的发明都要进行新颖性检索。检索期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不超过18个月,也可随时请求辙回。

文献检索报告指明缺乏新颖性的申请,予以驳回。在授予专利权前,没有异议程序。仅对专利申请案和检索结果公布于众,在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表示意见,申请人在此期限内可以修改申请保护的权项。(5)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有效期为6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增补专利,包括发明增补专利和实用新型增补专利与其所附的基本专利相同,同时期满。

(6)凡授予专利权后3年或者提出申请后4年未准备有效实施发明或实施连续间断3年以上的,从属专利或增补专利的所有人需要的,对公众健康利益需要的药品专利的制造工艺方法,为满足国民经济或国防要求的,都可以实施强制许可措施。但获得许可实施专利的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7)侵权责任为民事责任,但假冒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的,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以罚金或者判处1至5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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