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号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42页(583字)

南越吴庭艳政权禁止华侨经营11种行业的法令。

1956年9月6日签发。为吴庭艳政权配合其强迫入籍(*第四十八号谕令)、强迫华侨改换越南姓名(*第五十二号谕令)的同化措施,企图进一步从经济上排挤迫害华侨。规定:居留在南越全境的所有外侨或会社、公司等,不准经营下列11种职业:(1)肉类商贩;(2)杂货业;(3)柴炭业;(4)汽油、火油、机油等业;(5)平民当铺;(6)布疋、棉纱;(7)废铜废铁;(8)米较;(9)五谷类;(10)水陆路运输业;(11)经纪业。

且规定上述中之(1)至(7)项在6个月内,(8)至(11)项在一年内限期停业,一切与此11项职业有关之所签契约无效。凡违反此令者,将被罚款5—500万元,甚至驱逐出境。此11项行业,几乎囊括华侨经营的主要门类,也遍及南越社会经济各个领域。

其目的在于置华侨生产经营于死地,但不能不给南越经济带来严重影响。9月26日,南越政府经济部又发出通告,解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卖烧、腊肉等熟食品不在禁例,售卖输入之铁器、金属用具等仍准进行。

这反映出:一则有赖于华侨制作技艺供社会所需,二则禁绝华侨为大宗、原材料的根本经营。通告又宣布:凡外侨新获入南越国籍者,不在禁例;丈夫转名与其妻者(当指华夫越妻),亦不在禁例。

它明显表示出吴庭艳当局在经济生产上推行“越南化”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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