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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学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73页(3675字)

印度是东方古国,人口众多,地理宽广,民族多样,宗教流行,及盛行种姓等级制度,尤其又是人类最早的文明发源地之一,有着灿烂的文化与哲学。印度人学就是印度灿烂的文化与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约公元前2750年就开始孕育和诞生了。因此它是世界上最早的人学。一直到18世纪印度近现代资产阶级人学的诞生,它们标志着印度人学历史的两个阶段。

印度人学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它的宗教性。尤其是印度古代人学几乎完全融入宗教神学之中,即使是近现代人学也深深地打上了宗教的烙印。宗教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对人自身的研究。它所研究的人——神关系的实质是现实社会中的人——人关系在天国中的异化。宗教的异化性质的揭示,可以展示出人在仰视神灵或把自己奉献给神灵时,不仅可以看到那些超越自己、主宰自己命运的神灵,而且还可以观照到人自身的本质、地位和价值等等。

印度人学正是在其宗教神学或宗教哲学中建构起世界创生(人的起源;“原人”的诞生)与延续模式,确立人与神(超越人的“完人”、“智者”、“神圣智者”)的关系,塑造人的本质或本性、价值与理想,规定人的道德律则、行动准则(“法”、戒律),建树人的生活模式和流程(祭祀、修行、瑜伽)。人在宗教中通过自己对神灵(终极实体的“梵”、“大梵”、“自我”、“涅槃”、“神圣智者”)的信仰与证悟,明确个人在宇宙和人在世界的地位,并由此形成个人生活的意义和价值。印度人学以其思辨和冥思、证悟和禅思的形式表述了远古至今的,具有丰富内蕴的人学思想观念和原理。

早在远古时期富于智慧的印度人民就在原始的宗教的神话与颂歌中,表述了他们对人的蒙胧直观的理解。他们相信个人的灵魂在其死亡与解体之后能够继续存在,能够上升到强大的诸神之中,并相信这些超越自我的异己力量战胜人间的苦难,尝试在人的本质与神的本质的合一(梵我一如,梵人同一)中用神的力量战胜人间的苦难、罪恶、恐惧和软弱。印度人学追求人的生活与宇宙法则、神圣的终极实体的亲证与和谐中纠正自私自利所造成的混乱,强调精神修炼使自己在事物与观念中获得自由。因此印度人学认为人应该苦行,节制肉体的欲望,限制肉体的需要,排除物欲对精神的干扰,实现精神上的绝对自由和纯粹欢喜状态。这就是人的最高目的和幸福的理想,所以印度人学无比关注关注人性的精神性及其永恒性。无疑,印度人学在它的宗教神学形式中包括了有关人生的深蕴意识和印度人在家庭、社会、宗教生活中的义务、职责、道德责任感,也反映了印度人民力于改善生活的最美好的愿望与努力。

印度人学以其丰富、悠久的文化历史为背景,发达玄思的宗教哲学为基础,建立了独具特色的人学范畴及其体系。

印度人学抽象、假设和鼓吹出梵、自我、涅槃——这些具有永恒意义的神圣王国。这个神圣王国中凝缩着内涵极为丰富的人学观念与泉源。因为它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人格化的、也是无限的、至上的、最完美的、至善的神,所以借助神圣的力量来充实生活,规定人的生活方式,确立人应该遵守和奉行的各种法与戒律。由于神圣王国为作为信徒的人们提供了终始成功的积极力量,人参加对神圣王国的崇拜仪式、祭祀、颂经、默祷也就变成了人的生活中的最有价值和最有意义的事了。也因此,在印度宗教人学中,人都变成了神的信徒,人的生活变成了宗教的履行活动。

“法”也是印度人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法”的本意为“使之有所保证或执着”。“法”是印度哲学的范畴又是印度宗教学的范畴;它可指宇宙世界的法则,又是指称生命的内在规律,但更多地是指人的职责、言行举止的规范、准则。如在印度教中法就是必须履行吠陀的献祭,围绕这种法的每一行动都象征性地与人在社会中的本质方面和阶级关系要对立。同样,在印度正统婆罗门教中,人生的意义有赖于生活与行为的无数的宗教道德和义务,而且这些规范与义务因每一个个人的种姓、成长阶段而有所不同。这种“法”通过宗教贯注于无数个印度人的心灵之中,已形成了甘愿接受的、自觉的阶级意识:人们天生、天赋地属于某一个阶级,一个人降生在某一个阶层(种姓)就有该阶层的一套天生的权利与义务(法)。从古到今,印度社会有成千万个“种姓”,它们在种族、职业、行会、门第、法净仪式的规则,饮食禁忌上各具特色,但依据每个不同种姓的宗教的“法”所规定的个人与权利与义务维系着印度社会的和谐运行,使各个种姓之间互相关联、相辅相成,形成了一套稳固的社会等级制度。不可否认“法”在调动个人向神圣王国的接近,实现人的潜能,稳定社会上的作用,但“法”在一定意义上讲又是印度人实现人性解决的精神枷锁,因为它无时无刻地禁固着每一个印度人的心灵。

与“法”紧密相关的范畴是“业”。法为人的活动提供了规则或准则,“业”则是指合乎“法”的每一个行为所释放出来的能量和趋势力。“业”常用表示人的肉体的产生与形成,我们现世的生命是前世所作“业”的结果。而“业”又决定了人在来世的肉体状况(转生为何种种姓的人或牲畜)与才能。“业”的原则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印度古代人学认为每一个人都在以持续不断的行为去做事情,而每一种言行必有其结果,或者是现实的立即报应,或者是来世的报应。但是业的能量是守恒的,它不会损耗。当人的言行合“法”时,就有了造化,而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反之,则会受到业报的惩罚而达不到神圣王国。这样,一个人的“业”就成了永恒之法的一种表现了,“业”的因果报应规律要求人们要作出合乎自己生命发展本性的行为与后果。

印度近现代人学思想对“业”作了积极的改造,更注重用“业”描述人的哲学地位。如甘地认为,人造就自身的是通过所有的、各种各样的活动的、内部的与外部的、有意义的与无意义的,这些合在一起而产生了一种趋势力(业),形成了人的体质、性格和整个命运。因此一个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业决定着来世的性质与状态,就能认识到人本身正是自己命运的制造者。由此可见,印度近现代人学家都强调人的主体性、人的精神的能动性及其永恒价值,肯定人是自己命运的决定者。

生、再生(轮回)、永生、解脱、修行、瑜伽——这些概念与范畴主要是被印度人学用之描述人生过程的。印度古代人学认为人的生是灵魂与肉体的统一与结合,这种统一与结合是肉体对灵魂的一种束缚,由于这种束缚产生了人的所有痛苦。这种结合是“无明”所造成的,所谓“无明”,就是不了解人的本性(灵魂、自我)。由于“无明”,人盲目地作“业”,在业报规律的决定下,人的生死反复再生轮回。若要摆脱这种生死的轮回,只有进行修行、瑜伽,使永恒的灵魂从肉体的羁绊中摆脱出来,获得解脱。具体摆脱的途径就叫修行或瑜伽。瑜伽就是以纯粹的与净化心灵的方式,对超验的永恒实体或神圣世界的体验方式与过程,它包括约束或节制欲望、抑制思维、行善、瑜伽术、吐纳术、保持逍遥、思想稳定、冥思与专心致志,最后实现与神圣世界的冥合、同一,实现永生。所以说瑜伽重视对控制与调节人的心理、生理状态的研究。

近现代的印度人学,在继承古代人学的传统的同时,引进和吸纳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人道主义和博爱主义的人学观念与思想,摆脱了人学的宗教形式,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近现代印度人学家们肯定人性在肉体方面的真实性,肯定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是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满足,把生命作为精神增长过程的基础。他们把古代的人学观念,如“业”“再生”、“永生”、“解脱”等等加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把它们与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肯定人是自己的命运的决定者,人的解脱、自由与幸福可以在今世获得。他们以音乐旋律、美的感受、理性思索、道德境界的升华等真、善、美的统一的纯粹喜悦的行为为例证,说明人可以在今生的“业”中体验到解脱的境界。同时,他们还注意到个人的解脱是与人类的普遍解脱相关联的,肯定真正的个人解脱是以普遍解脱为前提的。

关于人的本质、本性,现代人学思想家要么把它从与神的统一中剥离出来,要么只是借助于神这个表示人本质的代名词而已。他们大都在不否定人性的自然属性的同时,反复强调人的本质是由人的愿望、冲动和能力构成,并且它们应当得充分表现。他们把人的意愿看作是追求彼岸的永恒意识、从不满足。总之“人的精力过剩”、人的精神追求或人力图满足人们想超越一般肉体水平的各种愿望是人的本质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方面。印度近现代人学观关于人本质的分析的立足点不是人的现实性、人的社会物质性基础,这决定着印度近现代人学不可能具有科学的人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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