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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66页(1738字)

【生卒】:1588—1679

【介绍】: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出生于乡村牧师家庭。15岁入津大学学习。毕业后任贵族家庭教师,并多次陪同贵族学生周游欧洲大陆,结识了当时许多着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曾当过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英国革命初期,逃亡法国;后来同王党关系恶化,在克论威尔执政时期回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受到王党和教会的迫害。在哲学上,霍布斯把培根的唯物主义系统化,创立了欧洲近代第一个机械唯物主义体系。他用机械唯物论的观点去分析和研究人性,形成了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人学思想。集中表现其人学思想的着作有《利维坦》、《论人》等。

(1)利己是人的本性 霍布斯认为,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动象自然物体一样服从统一的机械运行规律。他把人比作一只钟表,认为人的心脏像弹簧,神经像游丝,骨骼像齿轮,人的整个活动与钟表的运转无异。霍布斯把人的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生俱来的、与有机体相始终的生命运动,如血液循环、呼吸、消化、排泄等;另一类是动物活动,亦称自主活动,如行走、言谈等。前者是一种纯生物的功能,后者则是由想象力和外物刺激引起的自觉运动,但两种活动均在于生命的保持和延续,都是人类得以保存的必要条件。霍布斯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界物体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当外界物体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引起快乐的感情;反之,当外界物体的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产生痛若的感情。前者被称为善,后者被称为恶。人在活动时的欲念冲动相应地表现为两钟倾向,对引起快乐的物体表现为欲求,而对产生痛苦的物体则表现为憎恶。由此,他认为,趋乐避苦,自我保存是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

(2)人类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所谓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由于体力和智力上天然均等,都希望有同等机会去占有和享用相同的事物;而一旦人们欲求的事物,不能为他们共同享用时,他们便成了仇敌。霍布斯认为,人的利己本性中,存在三种引起人们相互争执和残杀的原因:一是竞争,二是猜忌,三是荣誉。为求利,人们相互竞争;为求安,人们彼此猜忌,力求保全自己;为求名,要求他人敬畏自己。每个人都追求这三者,势必发生争夺,因此,人们终日处于“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人人自危,不得安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公共权力,没有法律,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道德观念。

(3)自然法 霍布斯认为,要求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产生寻求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强烈愿望,而人类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则为摆脱自然状态提供了可能性。在他看来,“所谓自然法,乃是理性所发现的一种箴言,或普遍的规则。这些自然法是用来禁止人去做伤害他自己生命的事情,或禁止人放弃保全生命的手段,并且命令他去做他所认为最可以保全生命的事情”。最根本的自然法有两条:一是寻求和平,遵守和平,每个人竭尽全力保卫自己;二是人们应放弃运用一切物的权利,我对别人享有的自由,以他人对自己享有的自由为标准,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于自然法的作用,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人们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一个君主,君主保障大家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有了公共的权力和统一的法律,便产生了调节人与人关系的道德规范。霍布斯还从两条最根本的自然法,引伸出公正、感恩、和顺、谦卑、正直等一系列自然法。他认为,这些自然法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

(4)人生而自由平等 霍布斯认为,人类就其自然的天赋而言,无论在体力上还是在智力上都是极为平等的。同时人也是天生自由的。所谓自由,乃是没有外在的阻碍;或者说,“自由”和“必然”是一致的。他说,人是自由的,但发动人自由行动必有其终极原因。所以,霍布斯认为,社会中臣民的自由,必须以不触犯法律为界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各种事情上,人可以有各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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