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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3页(1308字)

【生卒】:1711—1776

【介绍】:

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史学家、经济学家,近代欧洲不可知论的着名代表。出生于苏格兰没落贵族家庭。12岁入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后转而研究哲学。1734—1737年在法国居住,从事哲学研究和着述。后来曾作为克莱尔将军的秘书,出使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1763年,担任英国驻法大使馆秘书、代理公使等职。1767年升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辞职。主要着作有《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道德原理的探讨》等。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相比,休谟的人学思想更具有系统性。

(1)人性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 休谟认为,自然科学、哲学,甚至自然宗教等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性有些联系。它们不论看来与人性离得多远,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所以,人的科学是其他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不先解决人性问题,其他一切知识都无法确实解决。休谟对人性的理解是广义的,它由人的知性、情感、道德所构成。

(2)道德来自情感 休谟认为,“知觉”是唯一的实在,人只能够认识知觉本身,而知觉有印象和观念两种。理性活动的范围是观念世界,它的作用是发现观念,比较观念,对其真假作出判断,所以理性完全没有主动性,永远无力激起或阻止任何一种行为。而情感是一种原本的印象,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能够产生或阻止行为,因此道德只能来自情感。休谟还认为,理性判断是依据“是”或“不是”进行的,而道德判断则是“应该”或“不应该”命题。理性只能告诉人们“是什么”,而不能告诉人们“应该是什么”,即从“是”中推不出“应该”,从事实的真伪推不出道德价值。所以,道德来源于情感,它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休谟根据苦乐原则,提出区别道德上的善与恶的标准。在他看来,美德是观察和思维一个行为和品格时给人的一种快乐的感觉,而恶则是给人的一种痛苦的感觉。他认为这种苦乐感觉是许多特殊苦乐感的概括,它不同于动物的苦乐感觉,而是人性的本质。

(3)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 休谟认为,人的天性是自私的,每个人爱自己都甚于爱别人,人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福利或社会公利总是漠不关心。但在人性中除了自私、利己的情感外,还有仁爱、利他的情感。这两种情感是并列的,都出自人的苦乐感觉,而使二者统一起来的则是同情感。他说:“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它是一种能够引起同样情感和情绪的能力。由于同情感,当任何一种行为或品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便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成。同情感把他人欲望的满足或不满足产生的快乐或痛苦,视为自己的快乐或痛苦,从而使人摆脱自我的小圈子,产生爱他人之德,产生利他情感。但休谟认为,利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和品格,之所以是一种美德,还是以自己心灵的苦乐感觉为标准。因此,他的同情说实质上是一种以个人苦乐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功利理论。休谟的情感说和同情说,对后来英国情感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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