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河北人民出版社《中国神秘文化辞典》第457页(208字)
北魏僧官所辖之民户。《魏书·释老志》记,北魏献文帝应沙门统昙曜之请,允许僧曹(管辖寺院的机构)占有一定数量的僧祇户。僧祇户以一部分“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者”为之。实际上,他们是向僧曹缴纳定额地租(僧祇粟)的佃户,其地租同北魏屯田户向国家所纳者数量相等。僧祇粟原由僧曹统一管理,后寺院都争占僧祇户,使其直接隶属于寺院。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灭佛,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