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巴鲁赫(别涅狄克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29页(1100字)
【生卒】:1632—1677
【介绍】:
17世纪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无神论者、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商人家庭,7岁进入犹太教会小学读书,17岁经商。1656年因怀疑“灵魂不死”和超自然上帝的存在,被犹太教开除教籍,继而由市政当局驱逐出城。一生生活艰苦,靠磨眼镜片糊口。但他顽强奋斗,努力着述。主要着作有:《神学政治论》、《伦理学》、《知性改进论》、《政治论》等。
斯宾诺莎在哲学上是一个唯物论者,肯定“实体”即自然界是不依靠别的东西而自己存在的,虽然在他的着作中也使用“上帝”这个概念,但他是把“实体”叫做“上帝”,即在“上帝”的名义下阐发他的唯物主义思想。斯宾诺莎的唯物论,从整体上看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他把“实体”看成是不变的,运动只是“样式”而不是“实体”本身的属性。但斯宾诺莎的哲学中也包含着某些辩证法思想,如把“实体”作为自由来理解,提出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这一着名命题等,都包含着很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
斯宾诺莎在社会政治观点上是一个自然法、契约论者,明确提出要探究“国家的起因和固有的基础”,“要从人类共有的本性来推求”。认为人的本性同其他个体一样,是“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因此,为了保持其存在,做他所能做的一切,就是人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同每个人的力量成正比的,有多大力量就有多大权利。这就造成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敌对而处在惴惴不安中,自然权利反而得不到保障。人们为了摆脱这种状态,遵循理性而生活,就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国家的统治权以人们缔结契约时转交的权利为基础,有统治一切人的最大权威,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全。但国家必须保证个人的思想自由,因为人们在缔结契约时放弃了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了自由思考之权。认为政治自由是国家稳定的保障,是发展科学、文化的前提。提出“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让人们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是统治者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办法的主张。认为“想办法控制人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是篡夺了人民的权力。法律侵入思辨领域“要大有害于国家”。提出“每个人……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的主张。但他又认为言论自由也可有损于国家的权威,也要加以限制。
斯宾诺莎的社会政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反封建意义的。但他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提出抽象的自由的思想却是唯心主义的、错误的,这样的自由在阶级社会里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