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82页(1220字)
【生卒】:?—前645
【介绍】:
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春秋前期政治家、思想家,齐国颖上(今安徽颖上)人。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他为卿(一说“相”),主持政务。为了富国强兵,他辅佐齐桓公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齐国日益富强,“霸诸侯,一匡天下”(《论语·宪问》),第一个取得了霸主地位。
管仲的法律思想建立在“富国”“富民”上。为了使齐国富强,他首先致力于经济改革,“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发展经济是使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人们能否遵守礼义法度和社会秩序能否稳定的物质基础。他反对空谈礼义廉耻,认为最重要的是必须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人民只有不受冻馁,才谈得上礼义廉耻。为此,他致力于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利用齐国滨海和矿产比较丰富的有利条件,大兴渔盐和铸铁之利。在农业方面,改革赋税制度“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按照土地的好坏定税收额的高低。以此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使农民能勉强维持温饱而不致背井离乡。
从“富国”“富民”的思想出发,他提出“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的主张,即:对旧法进行检查,废除那些不利于“富国”“富民”的规定,好的则予施行,他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就必须兼顾人民的利益。他要求齐桓公做到“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与俗同好恶”,达到“令顺民心”(《史记·管晏列传》)。
为了保证法令的贯彻实施,管仲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国语·齐语》)。他虽然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他对周礼作部分修正,打破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国语·齐语》),破格选拔人才,规定了大夫有推举人才的责任。若有才不举,以“敝明”、“敝贤”论罪。他又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对“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绳之以法,“一再则宥,三则不赦”。但是管仲“纠之以刑罚”的锋芒主要还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他曾按士、农、工、商四种职业和身分重新编制全国居民,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他主张加重刑罚,使人民“畏威如疾”。为了解决齐国缺乏甲兵的困难,他曾采取以甲盾等赎罪办法,令诉讼双方缴纳束矢(一束箭),作为诉讼费用,否则即以败诉论。
管仲的法律思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初步带有适应新兴封建势力要求的倾向,在齐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制改革中起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形成影响很大。现存《管子》一书虽然主要是战国中期齐国法家托名管仲写的,但有些思想和管仲有一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