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596页(1465字)

【生卒】:180—220

【介绍】:

东汉末年着名思想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平县)人。“少好学,博涉书记,赡于文辞”;性格豪放,“敢直言,不矜小节”,时人称为“狂生”。曾官尚书郎,后为曹操参谋军事。着有《昌言》(又名《仲长子》)34篇,已散失,《后汉书·仲长统传》保存了其中的部分内容,《群书治要》也收录了其中一些片断。

仲长统生活在东汉王朝大崩溃的时期。面对当时的战乱,他站在中小地主的立场上,严厉批判谶纬天命的愚昧迷信思想,提出了君主集权、任才使能、恢复井田、以刑助德等政治主张。在法律上,他主张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废除那些过时而有害的法令,恢复那些适时而有利的制度,以确立“太平之纪纲”。

仲长统提出,治理国家,必须以“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制定法令,要从社会现实需要出发,着眼于“人事”、而不能仰承“鬼神”或效法“天道”。国家的治乱,完全取决于“人事”即政治的好坏。古人所说的“天道”,不过是星辰运行、四时交替的规律而已;人们“所贵乎用天之道”,以发展生产,兴举功业。用它预决凶吉则毫不足取,“信天道而背人事者,是昏乱迷惑之主,覆国亡家之臣也”。他用封建王朝兴起、保守、衰亡的兴亡过程来论证这一观点,指出:一个王朝的兴起,既不是“天降之命”,也不是“有德者王”,而是创业君臣,依靠武力和才智,进行“角力”、“角智”的结果。新王朝建立后,守成之君,把自己的统治看成“若天地之不可亡”,“奔其私嗜,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使饿狼守庖厨,饥牧牢豚,遂至天下之脂膏,斫生人之骨髓。怨毒无聊,祸乱并起”。最后,终于土崩瓦解,一朝覆亡。这说明,国家的治乱,王朝的兴衰,完全在于“人事”,而不在“天道”。从这种思想出发,仲长统认为,处于衰世的汉魏之际,只有让那些“才足于王天下者”成为“天下之王”,并使“政专于一人”,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才能止乱致治。

在德刑关系上,仲长统坚持德主刑辅的观点。他认为,“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越礼宜贬,逾法宜刑,先王之所以纪纲人物也”。德主刑辅,是使国家真正达到内外平安的必由之路,是治国的“常道”。但是,他没有死守此道。认为在“网禁疏阔”,王朝更替时期,这种“常道”也要因“时”随“势”,有所变更,“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这个时候,重视武力和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从因“时”随“势”的思想出发,仲长统要求改革当时的法令制度,主张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制,恢复丞相制,以加强中央集权,认为“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主张改变土地自由买卖制度,恢复“井田”制,以抑制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加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恢复西汉文帝以来便已废除的肉刑制度。他从罪刑相称的观点出发,指出:“肉刑之废,轻重无品”,死刑与髡钳刑之间,没有中间刑。“髡者无伤于人”,不足于惩罚死罪与髡钳罪之间的中罪。中罪“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因此,他主张恢复肉刑中的斩趾,把斩趾作为死刑和髡钳刑之中的中刑,适用于中罪,以纠正刑罚的畸重畸轻。仲长统要求罪刑相称,是正确的,但是为此而提议恢复斩趾这种肉刑,则不符合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的总趋势,因而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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