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行政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9页(792字)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正确定性和合理裁量并作出相应行政制裁决定的行为。

治安处罚裁决的性质和特点是:①它是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主动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②它是一种带有司法性的行为。法院的判决行为被称为典型的司法行为。而治安处罚行政裁决行为,虽然是公安行政行为,却具有司法性,因为它也是像法院的判决一样,是经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最后根据法定的量罚条款,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被处罚人如果不服该处罚决定,有权取得救济,享有起诉权。③它是一种行政裁量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合理考虑有关的从轻、从重等情节,适度作出裁量,形成处罚决定。对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的处罚决定,法院应予支持。

公安机关对每一起治安违法案件都要作出相应的裁决。但由于这些案件的情节不同,违法轻重有别,故在处罚的裁决程序上也不一样。根据法律规定,治安处罚行政裁决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裁决程序,一类是简易裁决程序。简易裁决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只限于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裁决,而且是在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其他治安违法案件,均采用一般裁决程序。

治安处罚行政裁决是公安管理中最大量实施的行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要通过法定的行政裁决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合理规范该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治安处罚行政裁决因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益等,因此必须以法定程序,保证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并赋予被处罚人以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这样,才能真正规范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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