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9页(544字)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有些西方国家把制定宪法和制定法律的权力分开,由制宪机关行使制宪权,普通立法机关行使制定一般法律权。如美国、法国的制宪会议,其职能单一,仅仅是起草宪法,再交州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以此表明制定宪法的权力属于全体国民,由宪法决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主权性质,其所制定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些国家则无制宪权与立法权之分,如英国议会为国家立法机关,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均由议会通过。关于修改宪法的权力,各国规定不一,多数规定由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行使。有的国家出于特别原因和需要,规定了行使修改宪法权的特殊方式,如法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的草案必须由议会两院就同样的文本表决通过。经公民投票通过后才最后确定,但如果共和国总统决定将宪法修正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以3/5多数讨论通过时,则无须交付公民投票。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两院或州立法机关提出的宪法修正案经各州3/4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始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在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上一篇:制宪机关 下一篇:治安处罚行政裁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