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9页(248字)

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选出制宪会议或组成专门的制宪机构进行宪法制定工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些国家为制定宪法专门召集制宪会议,美国于1787年5月由12州的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宪法,并提交各州批准后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