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8页(2585字)

制宪者在制定或修改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集中体现宪法基本精神、统率宪法基本内容、贯穿于整个宪法始终并决定宪法性质的思想。西方早期制宪者们奉行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信奉“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主权属于人民”等观念,并把它们作为指导思想体现在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如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就是以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说作为理论根据起草的,集中表述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激进思想,它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独立宣言》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同意等原则,既成为美国人的理想和信条,对美国政治生活具有巨大影响,也成为制定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又如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是以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国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为理论依据而制定的。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凡权利未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们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革命主张,为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的国家制度,提出了政治原则和理论依据。法国资产阶级进而以《人权宣言》宣示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作为制定1791年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并将其写入1791宪法的序言之中。在经历了一百多年后,1946年法国宪法和1958年法国宪法也都以《人权宣言》宣布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宪指导思想,载入序言当中。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1917年11月17日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开创了社会主义的新纪元,也为制定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提供了可能条件。1918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以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指导思想载入序言,确认了劳动者的权利,规定了国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制度。这些原则成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所共同确认的指导思想。自从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大多是在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指导下,通过革命道路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人民从本国的历史发展和革命进程的经验教训中,深刻认识到,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历史发展的选择,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尽管各制宪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和建设发展阶段、国情等各有不同特点,但无不确认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作为制宪的指导思想。如197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第10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第18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和合作社所有”。在中国,中国人民经历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的四部宪法都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原则载入宪法序言或宪法文本中,成为体现制宪基本精神的指导思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部分宣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中国宪法就是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的。宪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形势有了很大发展、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提出,使宪法的理论和实践面临新的课题;贯彻实施宪法,也要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密切结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局部修改,其中将宪法序言上述部分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之后加上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字样。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2条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序言又作了局部修改。这就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修改,不仅丰富了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内容,也使宪法序言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与党的基本路线的表述一致起来。根据修改了的宪法指导思想,宪法正文的有关部分也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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