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行为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6页(1068字)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证券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规定,证券欺诈行为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①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中有内幕交易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③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及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其他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个人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经营证券业务及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和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对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及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⑤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虚假陈述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发行人有虚假陈述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取消其发行、上市资格。对与虚假陈述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或者资格。

对有证券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案件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组织调查,对经调查证明确有证券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单独实施处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处罚。证券委指定其他机构处罚的,受指定的机构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