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7页(479字)

国家对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妥善安置的制度。对志愿兵予以妥善安置,体现了国家对志愿兵的关心,有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服役、报效祖国。志愿兵因服役年限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等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可退出现役。我国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实行转业安置的办法,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如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的,由部队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可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者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志愿兵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应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按国家有关抚恤优待办法执行。

分享到: